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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中华海峡两岸大健康产业发展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本会名称为中华海峡两岸大健康产业发展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为依法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社会团体以促进海峡两岸大健康产业交流合作为宗旨

   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本会会址设于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分支机构

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

会址及分支机构之地址于设置及变更时应函报主管机关核备

   本会之任务如下

建构海峡两岸之交流合作平台并办理相关活动

以提倡健身休闲人文艺术等方式促进身心皆适的大健康并整合大健康产业界资源营造聚落效应

推动产研界信息与创意整合引导创新技术之发展

接受政府或民间机构之委托进行资源整合或成果扩散之相关活动

作为政府与产业界间沟通之桥梁

进行有关不违反相关法令规定之其它相关活动

   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章程所订宗旨及任务之指导主要为卫生福利部本会之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第二章 会员

   本会会员申请资格如下

个人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年满二十岁具有中华民国公民资格及从事与宗旨任务相关产业者

团体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及从事与宗旨任务相关产业之公私机构或团体

赞助会员赞助本会工作之团体或个人

申请时应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会费团体会员应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会员权利

   会员会员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为一权赞助会员无前项权利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

会员未缴纳会费者不得享有会员权利连续二年未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经出会退会或停权处分如欲申请复会或复权时除有正当理由者外应缴清前所积欠之会费

   会员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十一  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出会

丧失会员资格者

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

 十二  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十三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会员代表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名额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十四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职权如下

订定与变更章程

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议决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及预算决算

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议决财产之处分

议决本会之解散

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

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

 十五  本会置理事25监事3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5候补监事1遇理事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

理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

理事监事得采用通讯选举但不得连续办理通讯选举办法由理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十六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审定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

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及副理事长

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长及副理事长之辞职

聘免工作人员

拟订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及预算决算

其他应执行事项

 十七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5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并得设副理事长2其选任方式与理事长同

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

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副理事长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长副理事长及常务理事出缺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十八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审核年度决算

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

其他应监察事项

 十九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

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二十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被罢免或撤免者

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聘免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理事监事担任

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

第二十三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一人名誉理事顾问若干人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临时会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召开之

第二十六条 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二十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

理事监事之罢免

财产之处分

本会之解散

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

本会之解散得随时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解散之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于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不得委托出席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入会费个人会员新台币1000团体会员新台币5000于会员入会时缴纳

常年会费新台币1000团体会员新台币5000

事业费

会员捐款

委托收益

基金及其孳息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每年于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划收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提会员大会通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提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于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备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会员大会通过于三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报主管机关)。

第三十三条 本会于解散后剩余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会 105 616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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